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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06。我是卖鞭炮的,与一家公司有5,6年的业务交道。今年3.06,这家公司搞店庆,他们买了我的鞭炮,并要求我帮忙燃放(以前也一样,不计报酬,友情帮忙)。鞭炮燃放完毕,安全正常。但燃放二踢脚时(60个一组,用自制燃放架排好),第3组出现异常,一只二踢脚射向旁边,导致一行人腿部被炸伤事故(腓骨骨折)。我和朋友及他们公司有关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由于此次燃放之前,这家公司负责人说,“注意安全,出了事故我们不负责”我点头答应了。 请问:出了事故,我们这可以算是口头约定吗?如果算,我负全责,他们一方没有责任吗?要是二者都有责任,这责任该如何划分?

仲裁 2010-03-23 2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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