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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停车开车门时与骑自行车的人发生碰撞,交警队事故报告认定我的朋友为全部责任。被撞人被诊断为轻微脑振荡,右臂指节分离,右肩及尾骨处软组织损伤,骨伤医院不留住院,采用右长臂石膏托固定措施处理。但被撞人自行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医院住院两个半月,现在据说去平残了,请问这种情况具备评残资格吗?我的朋友该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其他 2008-08-08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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