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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7日,经人介绍我到滨州广厦预制厂 从事保卫工作,一直做到农历11月初六,但工资一直没有结算。2008年1月底,我去结算工资时,却被告知工资全被扣下,理由是没有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务被盗。但是,这些所谓的财物被盗与申请人无关,因为企业已有专人负责此事,且该财物在院外,以次为理由显然不当,但是被申请人去依然我行我素,不肯支付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08年2月我找到了仲裁办公室,但他们却说从事发时间到现在以超过60天不给受理。是不是没有地方在管这事了?他们说的60天是不是合理?

仲裁 2008-02-18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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