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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到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期满后,单位强行把我转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一直从事原岗位工作至今,现已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1.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假,也未获得过这方面的任何经济补偿,我现在还可以追诉经济补偿吗?若可以,我可以向原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吗? 2.在前不久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2008年-今是按照现在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2004年-2007年却是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给予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否合理合法?应该执行什么时候的月工资标准? 盼各位老师我为我解惑,谢谢!!!

其他 2014-04-03 16: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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