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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离婚,由于男方有婚外情,我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证据,他通过恐吓和威胁,及打砸家具的形式强迫我把房子和车留下,把孩子带走,并要求每个月将孩子接到家探视。离婚后开始每天到我现居住地探望孩子,后来我禁止他天天来,他将第三者带到他家中与其同居,让孩子与他们一起参加各种活动,并不按时将孩子送回。我的孩子回家后,经常对我发火,不愿意跟他走,可对方不顾孩子的感受,仍然将孩子带走。孩子从小就惧怕他,不敢反抗他,只敢对我发泄。最近我提出不允许他将孩子单独带走,由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方有探望权,故他坚持单独将孩子带走,要么就要我和他复婚,否则就会对我“下毒手”。 请问我是否可以中止他探望,孩子是无辜的,为什么要用小孩子做文章。我从网上看到10周岁以上的孩子,如果不愿意让对方探望,就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可我的儿子只有6周岁,请问是否也可以不让对方探望?

离婚 2017-09-03 01:24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对方探视孩子之后造成孩子的情绪波动,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对方的探视权。
  • 如果对方的探视对孩子不利的话,可以到法院诉讼要求终止探视权。
  • 你好,你的问题为你解答如下:
    1、首先你要明确,你们之间不是婚姻关系,只是男女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中国大陆从1994年以后,不再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婚姻关系的建立,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为标志。同居关系,不管同居多少年,不管有没有孩子,都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3、如果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这样的案件。
    4、同居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那么解除同居关系也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你和他协商解决就是了。
    5、同居期间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有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你们双方因同居关系发生析产纠纷、因孩子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若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应尽量做到: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 可以的
  • 如果探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探视
  •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复,我会通过法律保护我的孩子的
  • 如果孩子不愿意,可以拒绝探望。
  • 探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话可以中止。 而且探望应该是有限制的,一月2-3次差不多了。
  • 可以诉至法院要求中止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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