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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日期2009年12月27日~~2010年1月15日。加上延误及增加工期一共是16天,就是1月31日要完工验收。(天气潮湿和法定假期这些算不上的吗? 加上年廿五~~正月十五施工人员空白期这些能算上去吗) 合同上有个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延顺,按付款方式首期是5626元,只交了5000元,二期是1月3日2250元,在1月5日交了3000元的,但是按照变更工程额来算第二期不止3000元。之后在1月19日交了1000元。第二期工程款按照合同上的工程额的话是2250元,她在1月5日上的3000元究竟够不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抵消首期工程款626元后) 按照她在1月19日给的1000元的话,就把首期和二期的工程款付清,1月4日~1月19日这里又可以加上16天,再加上玻璃工期的延误和变更的延期16天,就可以达到32天的工期延顺。 业主现在要强求我们赔偿她的损失,说我们耽误了她的开点时间。但过年前我们已多次邀请她来验收工程,她老是找事情来推搪,就是不验收,现在就说责任在于我们这里。请各位帮忙解决。谢谢!

仲裁 2010-03-19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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