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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3月15日入职于西安的北京***分公司,由于营业执照在2013年才批下来,所以工作周期前半段时间是为北京***总公司工作,2012.3.15~2013.12.1这段期间内没有给我办理社保,由于在西安社保开户是在2013年9月,因此2012.3.15~2013.9这段时间的社保在西安都没有办法给我补缴,对方在仲裁庭上表示可以通过在北京总公司操作进行补缴,想问一下这样可行吗?
另外我们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上虽然写着签署时间是2013.3.15,但是实际时间其实是2012年9月7日,这个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应该给我双倍工资赔偿

其他 2014-04-04 2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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