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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亲是一名糖尿病患者,于2006年12月9日上午因糖尿病被送往被告中日联谊医院治疗,当天诊断为2型糖尿病,血糖得到控制。当天晚上因腹痛转到胃肠外科治疗,诊断为:腹痛待查,局限性腹膜炎。但是在后期治疗过程中,由于胃肠外科医生的玩忽职守,疏忽了患者是一名糖尿病患者这一事实,每天给患者注射10% 葡萄糖500毫升和20%脂肪乳250毫升,大量使用葡萄糖却忘记了随时监测血糖,导致患者于12月13日血糖升高发生糖尿病高渗性昏迷,昏迷时血糖大于38.86mmoI/L,正常人为6- 7mmoI/L,血钾7.06mmoI/L,钠160.1mmoI/L 氯 135.9mmoI/L。各项检测说明患者情况十分严重,救治希望渺茫。教授会诊后下达了病危通知,5天后去世。 事故发生后,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之死亡有因果关系。现已立案,院方提出重新做鉴定,已于12月28日由中级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和第一次一样,4月15 日开庭时,医院律师提出按医疗事故赔偿,法院驳回。接着又做司法鉴定补充,委托后医院又不交费了,结果案卷返回法院。在法院要判决时医院再次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又认为合理了,但我们不同意再做鉴定,该 医学会的事故鉴定可以拒绝么? 5、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赵律师:从严掌握怎么理解?

其他 2008-08-09 1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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