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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条船,老公以他个人名义在海事局登记,现在老公外面有二奶,为防止他转移资产,要求海事局把本人名字登记为共用人,船舶登记条例也明确规定共用人必须登记,但海事局说要老公同意才能登记,问能否和海事局打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2008-08-09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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