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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我的亲戚在一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进行了“预告登记”。但是现在发现此房又被开发商卖给了另外的张某,并且张某已经装修入住,(张某仅是与开发商私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经过与律师商议我们将现在的住户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腾出房屋排除妨碍。可是法官认为,我们的请求理由不当,要我们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的权利,而没有理由用“预告登记”对抗现在的张某。我们现在和法官的认识分歧很大,以然坚持自己的观点。请求大家给以分析,或者指出我们案由的不妥之处,谢谢。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啊。我们的原则是要房子不要赔偿。

其他 2010-03-17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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