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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4月1日签订了无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而且一式两份,公司主管当时说公司没有注册下来所以先签订无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我们是北京的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总公司的注册日期是2008年11月6日,北京分公司的注册日期是2009年5月4日,至今没有盖公司章并返还一份给我。请问律师, 这份劳动合同有效吗?如果公司现在补盖上总公司章是否有效?我是否能够申请劳动仲裁赔偿双倍工资?谢谢律师回复!

仲裁 2010-03-24 14: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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