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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8年5月将100多万借给曾某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双方签过一份借贷合同,利率2分,时间10天。后发现他是把我的资金转借毛某,但已无法追回,曾某也无力偿还,只好把毛某的债权转移给我。我于09年1月起诉毛某,法院09年2月做出判决,我胜诉,利息及本金130万。毛某还提出让他慢慢还款,愿意把房产抵押给我,后因毛某无法还款,09年5月法院强制执行,并归还我利息及本金。09年9月毛建平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逮捕。09年11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违法合同法52条第3款.请问 1. 抗诉成立,我该退出130万吗? 2. 我的抵押是否有效? 3. 我还能追回借款吗? 恳请帮助,感激不尽。

其他 2010-03-18 09: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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