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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方著作权人就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与国内出版者签订在国内出版其著作的中文版的授权使用合同,在国内发行。但在协议内外方著作权人坚持由外方所在国或只能由港澳台地方法院管辖,不知是否符合现有国内有关涉外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或者我方如何在约定中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

其他 2008-02-20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双方但是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外的约定是无效约定。
  • 谢谢庭平律师。不过外方著作权人由于对国内司法不了解,问题就在于他不愿约定由国内法院管辖!大都执意要求必须由著作权人自身所在国的法律及法院管辖,而正如你所说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未来的假如侵权地等却都在国内,这就是双方矛盾和我方困惑的地方,而我方怎么样去说服著作权人由我国法院管辖呢?或有何法律依据?愿聆听高见!
  • 补充一点:约定国内法院管辖,不的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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