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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大连瓦房店长兴岛有一处老房子,是1984年12月31日经过村里以投标的方式卖给我家的(7350.00元),有卖契,有当时村里领导以及村民代表的签字,有这样的字样,“永远使用,他人不得干涉……”,并且有明确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具体距离。 那么请问您,对于我家这种没有房证的房子,可已得到动迁的补偿吗?除房子外,我拥有的地面使用面积可以的到补偿吗?如果有,应该如何补偿给我呢?

其他 2010-03-19 19: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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