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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到目的港,收货人破产,无人提货。此票货是做信用证的,银行已将货款付给了发货人,正本提单在目的港银行手上,银行也不去提货。 请问有没有什么法律条文规定(例如海商法,汉堡规则),这种情况下,发货人需要承担目的港所产生的堆存费甚至退运的运费?

海事海商 2010-03-20 14: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托运人应当主动的通知银行船舶已经到港,或者让承运人直接通知银行,但你要向承运人提供银行的联系方法。 2、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拍卖货物后的价款不足以支付卸货港的推存费等,托运人有义务支付。 3、银行现在对船载货物享有质权,托运人最好通过收货人快点通知银行处分货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 对于这种堆存费,如你们信用证协议没有约定,则不须用海商法或汉堡规则来处理,而应运用合同法的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来约束银行。可以考虑发个律师函正式知会银行。
  • 东莞律师解答如下: 主要看你们约定了哪种贸易术语。
  • 不清楚你你们是CIF还是FOB,或者是其他贸易方式。建议你找专业国际贸易律师面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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