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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案件丈夫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公司为夫妻公司,夫妻二人的公司股东。案件判决后丈夫逃避执行,躲在外地不回家,向家调货,妻子继续经营门市和公司,又没发现丈夫的其他财产,如何才能将其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二)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那么,在这期间的债务就不是共同债务吗?

案件执行 2008-08-13 0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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