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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当中,有一条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为除斥期间,撤销权人如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我想问一下:其中“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是什么意思?是公证赠与合同时的日期还是产权证转移时的日期(老爸通过公证赠与给我一处房子,房子已过户,现老爸想要回)?希望律师给解释一下到底具体该从那一日起来计算这一年的撤销权,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3-24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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