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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中原告(受害方)的自行委托做出的法医鉴定由于鉴定机构无资质没有被一审采纳,原告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直到二审立案后原告作为上诉方才提出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也同意了,但这个重新作出的法医鉴定在二审庭审中能作为“新证据”使用吗?要是对方提出异议不予质证怎么办?有什么补救的方法了?谢谢

其他 2010-04-06 18: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从你讲的情况看我觉得不能属于新证据
  • 申请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案子终结后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对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后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分配。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由法院判决
  •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肯定提出了异议,所以法院也采纳了被告意见,没有作有效证据使用,原告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均没有,现在不服才上诉,在二审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虽然二审法院同意了,说要征求被告意见该选择何家鉴定所,但被告没有答复,法院便指定了一家注册的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为十级,与一审时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一致,但如在二审中被告提出非“新证据”的异议,法庭会采纳谁的论据呢?? 我个人认为被告的二次法医鉴定应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但如果法院不支持的话,则明显的使原告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也似乎不公平,对于如此情况,到底是不是“新证据”呢?求救各位高手,发表看法
  • 这个问题被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吗?
  • 两位的回答怎么刚好相反啊?
  • 如果是法院同意的,属于新证据.法庭会依法采信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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