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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男友在2003年10月份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办酒席,未在一起生活.在2004年12月份我俩正式离婚了.因他在我俩的婚姻存续期间借了别人的钱,而我全然不知.这些借款根本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问,我要如何举证与他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法庭上要如何才能认定夫妻没有共同生活?

其他 2008-08-15 0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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