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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出生的,初中毕业后出来找工作。2013年9月1日的时候跟一家激光刀模厂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年,当时签定的工作是装刀,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老板变更过岗位,合同的内容是: 一、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 二、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装刀部 岗位(工种)承担 学徒 任务。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主协商同意,可以变理念岗位和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资待遇在不低于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由甲方按内部分配制度确定。月工资为第一年第一个月1500.00后每个月加100.00;第二年三个月加200.00 合同期内甲方压乙方3600.00为合同保证金(13年就已压完)。 2、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按国家元宝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经律: 甲、乙双方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劳动经律规章制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乙方在下班或请假或旷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和甲方无关。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转主、调整生产项目或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协议。 2、在合同期间: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属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未到约定服务年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五、乙方无故旷工半天扣一天大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算自动离厂处理。关负责赔偿人民币二万至五万的经济损失。 六、乙方入厂后,甲方押乙方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合同期满后结清。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主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经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之后就是各自的签字盖章了 今年是2月10多号就出来厂里了,老板让来的。2月16-17日的时候开始上班,一直都不发工资,直到4月15日晚上才发了450多一点的工资出来。(之前从老板处支了500元钱用了。) 我合同中的第二大条第2小条的内容跟后面的第六大条出现了问题,非常的不合理。之前是说工资按月付的,到后面又说入厂就要压一个月的工资,那我这个合同跟老板理论,可以拿到我的工资吗? 老板这样做算是按合同来办的吗? 这个合同的签定算有效吗? 如果无效,那我怎样才能保证我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4-04-17 1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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