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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公司在职期间有2500元的机票款当时因未向旅客收回,到现在原公司要求我补交回2500元的机票款,而公司以种种借口不给我发最后一个月的资,因此我用这2500元抵回我的工资所以也就一直没有把这笔钱交给原公司。请问可以这么相抵吗?我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吗?谢谢

刑事辩护 2014-04-17 1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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