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的问题是:甲方(委托方)预建设一条水泥生产线,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想委托给乙方(受托方),预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涉及到合同费用问题,请问合同总费用应由那些方面组成呢?

其他 2018-02-23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代理不同的是,首先,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保管合同中,受托人保管他人货物。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再次,代理基于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是基于委托合同。此外,存在着有代理而无委托的情形,如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存在着有委托而无代理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的委托,只是在事实行为方面的委托,而不是法律行为的委托。  例如,某甲因出国,委托某乙替其保管一辆汽车,某甲和某乙之间有一个委托合同,某乙是受托人,而不是某甲的代理人,因为某甲只是委托某乙替其保管汽车,而这种保管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本质(代理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所以,某乙只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而不是代理人。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加式应税消费品的,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要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把收回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进一步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可以从委托方加工以后再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中扣除。
  • 这个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没有统一规定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忻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