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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我与2004年购得单位第三步房改房(房子在一楼,院内有一个自建的小屋,几个平方),原房已于2000年挂在单位名下,并由单位出租给住户,并收取租金,原房主于2000年住进了单位集资建房。我购房后,原房主向我要自建小屋的补偿,我认为不合理,没有给其补偿款,其就不交还柴间,一直占据,并要求我给予补偿后方给柴间钥匙。 请问律师,我需不需要给其补偿,他能否不给我柴间钥匙,他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构成了什么问题?谢谢指教!

争议解决 2008-08-13 13: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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