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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实现综合工时制,而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中有这样的说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人员可不以打开时间作为每日上下班记录,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请问这样是不是就可以在工作时间上有些机动性呢? 目前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是8:30---17:30,而我们技术部签了综合工时制的合同是不是就不应以正常上班考勤为准,请给与解释,谢谢!

诉讼 2010-03-23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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