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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是怎样的?

其他 2010-03-23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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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对特困户由当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核查,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建安成本交纳房款;确属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确认为公有产权,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并实施廉租办法。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伊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二、关于无证照房屋的处理   (一)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   1、具有拆迁范围内伊春市城镇常住户口;   2、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   3、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三)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四)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六)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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