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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10月出车祸住院约六个月,大脑受伤眼睛一只基本失明,左腿骨折,经评定为五级伤残,单位认定为工伤,我单位在2008年职工总收入大约为8-9万,2009年职工总收入大约为15万左右,医药费用60余万。现医药费以全部报销,16个月工资补贴已发。我想请问还能有多少赔偿金,今后的腿部医疗费用和陪护费用如何

工伤赔偿 2010-03-24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 后续治疗费可以扎实再次报销!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根据工伤鉴定以及伤残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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