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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工程总承包,将劳务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我公司按政府规定以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在施工过程,我公司塔吊在为劳务公司吊运施工用的砌块时,砖快落下致劳务公司公认受伤,受伤工人向法院起诉我公司侵权,法院判决我公司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故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判决我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该判决是否有错,错误在哪里,法律依据在哪里

其他 2017-08-24 10:4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土方工程已经纳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范围。因此,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可以承揽土方开挖的施工项目。
    根据资质的等级,分别可以承揽不同造价的土方施工项目:一级资质可以承揽各种土方施工项目,二级资质可以承担造价不大于一千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
  • 属于工伤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该判决完全正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可以持判决书与律师进行联系。
  • 我是谢律师。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说,你公司如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向你有重大过失的致害员工进行追偿,因此该判决是有一定道理的。
  •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对方可以选择工伤或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让劳务公司申报工伤。
  • 事故受害者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依据由你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只是依据的法律不同,所以法院适用的法律是没有错的。
  • 根据您将的情况,法院的判决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建议你带上材料来所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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