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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0日,由于过节及刚开始上班,公司除营销部门及总经理、总裁去莆田市区做促销外,其余员工没啥事,都陆陆续续走了,我与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审计部主管、会计为最后一车走的员工,当时离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原本不是什么大事,但由于营销部门在当天上午的促销会中,花了20万却没效果,怕集团怪罪,于是就把责任都归给了我们,而事实上,促销活动在当天上午就已经结束了。我做为人事负责人,被处罚1000元,并开除,而其他员工也受到了200-500不等的罚款。 我们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社保,我还有20多天的加班,以及1月份的绩效预留金,还有2月份的满勤工资,至今都未予以发放。 想咨询下律师,提前一个半小时下班,能予以开除吗?我该如何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其中,包含了哪些应得薪资构成? 谢谢! 对了,我们原本是每月13日发工资,可这月到现在还没发,以前也都是要拖个十来天。

其他 2010-03-24 2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能不能开除,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是怎么规定的。 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加班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企业应当为员工缴交社保费用。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开除的理由不足。 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公司规章里面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这么做就是不合理的,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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