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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签定了一个资产收购合同,合同中注明张三应付李四100万元的款项,在实际付款时,张三通知其下属王五从王五的个人帐户付款到李四指定的赵六帐户,之后赵六将款项支付给合同收款人李四,事后,赵六很是担心:万一哪天王五拿着汇款凭证来要钱,而李四又没钱,我是不是得替李四还钱呀?假如这事过去两年后王五会丧失诉讼时效吗?如果要弥补这个过失,在张三、李四、王五现在还认可这件事的情况下应如何完善这件事,需一些补什么证明以防今后出现王五要钱的事?

诉讼 2010-03-24 1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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