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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9年12月30日上班期间驾驶公司车辆出外处理公事时,与一出租的士追尾,发生轻微的碰撞,当时保险公司答应赔偿200元。现的士司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300元、评估费70元、误工费100元、车辆租金150元、交通费100元合共720元,第一被告为本人,第二被告是保险公司。请问对方是否告错对象了?这样的追赔是否合理?我该如何答辩?

其他 2010-03-25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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