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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10年1月6日离的婚,是在东营法院协议离婚的,我们有两个孩子男孩十三岁叫王雨,女孩六岁叫王新童,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他父亲,当时约定,儿子放假他接走女儿还小,暂时有我抚养他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我不支付两个孩子任何抚养费,后来他对儿子不好,我接回来了,我们私底下达成协议,他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学费。书本费穿衣戴帽都由他负责,但是后来他一我要再婚未有就不给抚养费,这有法律依据吗

案件执行 2010-03-27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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