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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到今,公司计算加班费是用底薪/30/8*2作为周六周日每小时的。现公司说只补10个月的加班费(按21.75天计少的部分),理由是说法人变更了(公司名称没变,法人变更了没人知道)。请问只能补回10个月吗?谢谢

仲裁 2015-02-10 14: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你好,各地的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 可以要求补齐所有的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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