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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主在洗浴场所办的卡,有五年没去消费,小明(化名)找的人去补卡,小明是这家洗浴的售卡人员。补卡后,和我朋友小花(化名)找的朋友来消费刷卡。总花了三万五千七百多,后来卡主报了案。公安局后来查到店里。把她们带去问话,因为之前他们商量过出事怎么办,所以她们第一次带走,口供一样,就放他俩回来了。第二天下午带走,就再也没回来。我想知道,她们怎么样可以减轻处罚,最高要判多久

刑事辩护 2010-03-29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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