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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律·

刑事辩护 2016-09-22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你好,参赌人数、获利情况等。
  • 您好,由于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情况,确保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建议电话或者当面咨询。
  •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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