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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人事局组织部通过考试招聘选派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委工作,当时的通告说经过二年选派后当镇、事业单位有空位时我们优先考虑,几年过去了都没动静,而且工资一直低于本市的最近工资水平,没有帮我们买社保。现在人事局、组织部要和我们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赔偿我们只有按梅州最低工资580元/月,一年赔一个月共5220元,同时也帮我们补买99年到08年的社保。请问他们这样合法吗?

国家赔偿 2008-08-16 14: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合法,还应补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既然为劳动关系,可向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您好:应该不合法,还要补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详细你可以代材料到我这里面谈或者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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