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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人介绍与唐**认识,并签下《合同协议书》一份,按了手指模与签名,协议书中,唐铭委托我去海南岛三亚市完成擎天半岛楼盘样板房的施工图制作,完成后设计费分三次付完,第一次他给了三千元预付费,第二次的七千元和第三次的五千元,他没有给,擎天半岛老总替他给了我,并说在唐铭的工程款扣,第三期款付款日为2010年2月1日,但现在他不接我电话,找不见人,但我知道他还在那里,我无奈之下去法院寻求帮助,法院却以合同履行地是在三亚市,和唐铭祖籍湖南为由撤销我的上诉,甚至叫我到三亚或湖南那里去告,法律有这条规定吗,我记得我有个同行也遇到跟我一样的情况,合同签的甚至比我还疏忽,被告也是外省人,为何他在东莞可以胜诉呢?

其他 2010-03-30 0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没错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也可在莞起诉。
  • 若你能提供证据证明他在东莞联系居住满一年的话,可以在东莞起诉,否则只能到他的户籍湖南或者合同履行地海南起诉了。
  • 你问的是管辖问题。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即三亚市)或被告住所地(即湖南),所以法院不受理或驳回起诉你的案子,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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