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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一名高管,2012年7月份入职,10月份转正,后发现其工作能力不够(没有直接证据), 工作经历造假及及学历存疑,于12年11月份公司公告对其降职降薪,也同其协商过并征得对方同意,但没有正式变更合同或文字类证据。2013年7月1日,我们终于取得原提供学历的校方验证结果,证明是伪造学历,公司将其辞退。现对方于2014年4月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我们:一、补偿其降职降薪后的差额工资;二、补偿其辞退的后的“一个月补偿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其他 2014-05-06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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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法律规定,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如果不属实而导致解除合同的,责任由员工承担,且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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