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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我公司用我的名字去房管局办理一套房屋(房屋A)的产权(办产权时我夫妻均签了字),公司将房屋A到银行抵押贷款了,目前公司也在还月供,我当时出具了一个证明,主要内容房屋A与我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至今房屋A也与我没有经济关系)。我于是2009年3月按揭了一套商品房,银行说我是二套房,首付要付三成(其中一成借高率,为此多支出了费用),利率按当时银行8.5折计算(实际由我出资是购第一套),因此我多支出了费用,请问我能主张些什么权利,主张这样的权利胜算率有多大

银行 2011-11-15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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