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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诉被告共有产纠纷案,初审法院未经审理便下达了裁定书:“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又上诉至中级法院。 请问各位资深律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被告想知道原告是否必须交纳受理费后,初、中级法院才能接案受理?或者在裁定、判决后,原告仍可以申请退还受理费?谢谢!

其他 2014-05-11 1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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