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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故,2女已嫁,1子为非农业户口,村委要收回私地,请问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08-08-17 17: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同意huang律师的观点。
  • 牵涉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值得探讨。首先,《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从该法规定看,农村土地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明确规定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不容剥夺。
  • 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这在《物权法》里面已得到明确,既是物权,在法理上肯定允许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也可以由原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承继人继续承包。另外,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提前收回或调整承包地,除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由发包方提前收回的情形只有一种:即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已享受城市社会保障。你家的情况,如果儿子不属于上述情形,可以继承,况且2个出嫁女如果在嫁入地未承包有农村土地,也与你一样共同享有你父亲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 (女已嫁) 分地时女的户籍在那里?女嫁后对方有否分到田? 如女对方没分给田,原田全部归由女承包经营(女现应是农业户口).
  •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继承问题,村委要收回土地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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