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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月,犯罪嫌疑人在提款机上取了别人遗忘在提款机上的卡里的5000元,被公安机关发现事后把钱还给了被害人,公安机关也把安子起诉到检察院已经8个月了,检察院到现在也没消息,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怎样处理?

刑事辩护 2014-07-18 06:4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会起诉到法院,有法院判决,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电话联系或面谈。
  • 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 你好,涉嫌盗窃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 你好 你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检察院公诉科会去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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