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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改制分离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法人股占54%,公司员工(含经理层)持股46%,经理层人员由上级公司任命,劳动关系与我们签,现上级公司(即国有控股公司)要求我公司经理层(股份为10%)不得持股,股份由他们收购,现剩余36%的员工股东继续持股,这样做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若这样做,员工股东的利益如何保证?

公司收购 2011-11-12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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