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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2年初开始同居,并生育一个女儿,今年七周岁;去年年底(2009年12月下旬)由于性格不合分开了,现在孩子的抚养不成问题(孩子的户口在我娘家),前不久他提出要我和他去法院办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的协议,这样孩子的抚养权就能属于他了,我觉得他的要求太过份;如果要上法院,我该如何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同居期间的财产又如何分配?

海事海商 2010-03-31 16: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用上法院,你们自己写个解除同居协议即可。
  • 如果孩子一直跟随你们(你、你父母),那么你可以在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财产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则归自己所有,证明不了的,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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