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7月16日购买XX景园两房一套,由于本人公积金类型属于铁路公积金,购房当日申请自办铁路公积金贷款并缴纳人民币壹千元的按揭保证金。 签订合同当日要求XX景园售楼人员齐某配合提供办理铁路公积金所需资料(五证),此后很长一段时间迟迟没有提供,待拿到资料后发现自合同签订当日起一直未曾给我提供银行指定账户信息,经多次给齐某打电话催促后才于2009年10月27日得到短信通知,遂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揭手续。2009年12月2日银行通知贷款已到XX账户。 现在售楼部以逾期为名,要扣留我的按揭保证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如果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铁路、电力公积金)或者自办按揭贷款,出卖人将无义务为该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买受人必须自己办理贷款手续,并确保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同时具备抵押条件)2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把按揭款转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请问我这样算逾期么,是不是可以认为售楼部没有及时给我提供指定账户信息而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按揭贷款呢?

其他 2010-03-31 16: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郑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