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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如果我方向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是无法提供资产线索?现在查明被告(外省)在当地第三方起诉,而且第三方已经申请查明被告所有的资产(固定资产、银行账号),请问我方能不能向厦门法院申请按第三方保全事项进行保全,法院能不能通过当地法院协助查询?还是要我方再自己提供证明?谢谢

其他 2016-06-13 05: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能通过当地法院协助查询
  •   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 可以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可以申请查封的。
  • 可以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已经被保全的,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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