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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总部在浙江温州,我于07年十月进厂,当时签的合同是月工资2200元。公司实行的是八小时单休制,所以周六属于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08年又和公司续约工资是2420元每月,也没有注明分为基本工资和什么津贴的。到了09年六月,公司扩大规模,在吴江办了分公司,我被调过来,重新签了合同,写的是周六周日双休,可是我们每周六还是属于正常上班,且合同上的工资是月工资2620元,没有其他注明。 还有,我们平时加班也是1:1的支付,09年十一也是这样(1号到3号加班都是1:1支付)公司发工资的时候都是按26天计算日工资的。 我想问下这样公司合法吗?,我打算不做了,我跟老板谈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老板说我以前进公司这么久都是按八小时单休的,里面已经包括周六加班了什么的(事实上合同没有注明这些)拒绝支付我加班费的请求。 我想我能要到这个加班费吗?有必要去打这个官司吗?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工作证,部分工资条,还有银行的工资清单一份,还有一份厂里的考勤(主任签到的考勤我偷复印了一张) 要是辞职了,我还有其他的什么补偿吗? 急切需要您的帮助,我到底该怎么办?我想请律师代理打官司要多少钱?能赢吗?谢谢您一一给予答复 ,

银行 2010-03-31 2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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