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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2010年5月31日,当时约定312平方房价237万元成交的排屋做5张房产证,缴契税1.5%。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约定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在买受人不退房的情况下出卖人按已付房价的千分之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结果由于开发商违规操作,房产权证拖到最近才通知要补缴契税35550元方能办出。而违约金只赔4740元,合同上未表明违约金如何计算,请问我们应该怎样维权?是按天呢还是按月或按年计算?拖了4年的时间,还要我们补30810元,感觉憋屈!而且当时约定----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谢谢!

其他 2014-05-16 20: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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