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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第一年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第二年又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用第二年的钱还第一年的钱,但是用途写明是经营,现在第二年到期又没还,银行起诉担保人,并且拒不承认第二年的钱是还第一年的钱的事实,称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更改借款用途,担保人有监督的义务,不因为债务人更改用途而免除责任,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是否有欺骗担保人的行为?

其他 2014-05-20 17: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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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一般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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