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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海南一家家具公司的员工,2007年5月,由于资金短缺,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向公司员工借款,筹借了83万元的资金,年利息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作为购买原材料(中纤板)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并约定,在经营过程中若工厂出现问题,公司必须优先返还私人借款。本人借给公司10万元,如今还款期限已过了,老板以公司负债两千多万,不还我们的钱。加上供应商们把所有银行帐户都封了,机器设备也被法院封了。公司无法运作。老板就开始实施他的计划;把公司法人代表更换成一个挂名的,不参与经营,管理。一切由老板操作,然后老板又搞一个公司来承包。以前公司的一切债务一概不认。现在公司在清点财产,以3折过给新公司。(注;新老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大约有310万的资产,除了发3个月的工资160万,电费25万,社保15万,税7万,另一家供应商10几万,承包费200万,根本就没把向员工借款的83万安排还款。请问律师;我们怎样才能拿回我们借给公司的钱,在分配财产时,我们的借款在法律上能优先吗?查封的设备拍卖后,我们能参与分配吗?新旧公司的操作合法吗?

公司清算 2008-09-10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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