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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一家公司上班,与2009年2月辞职开公司,当时写了我以办理好各种手续及工作移交完毕的书面材料,并且经理也在上面签了字。但是在我办理好手续以后,经理却到公安机关报案告我挪用资金罪和侵占罪,当时公安机关未立案。在今年的三月,公司说有新的证据又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请问我是否构成了侵占和挪用罪,公司是否属于诬告

刑事辩护 2010-08-14 15: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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